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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王均坦:建议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 | 两会·最希望

今年的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王均坦带来了关于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的建议。

据了解,《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实施九年多以来,在防止挤兑、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近年来我国金融风险化解处置实践中,逐渐暴露出《条例》法律位阶较低、制度设计和内容较为原则,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王均坦建议,为满足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现实需要,建议结合国内多年实践探索,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尽快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法》。

他表示,建议明确存款保险功能定位,完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存款保险的概念及目标原则,明确存款保险是我国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二是完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机构而非普通公司的定位。三是增加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明确当存款保险基金不足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预收保费等方式筹集资金,确保处置资金充足。四是增加存款保险标识管理、存款保险宣传工作、投保机构名单发布等内容,提升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的认知水平。

他还建议,健全存款保险风险监测、警示和早期纠正制度,进一步发挥存款保险风险化解作用。一是健全具有存款保险特色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促进风险“早识别、早预警”。二是完善风险警示与早期纠正制度,丰富触发情形,增加分层分级、有“硬约束”的早期纠正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对特定存款不予保险等措施,保障风险警示和早期纠正的效果,促进风险“打早打小”。

他还表示,建议完善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制度,健全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一是按照权责对等原则,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主体定位,明确风险处置若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由其担任接管组织、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等处置角色。二是丰富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情形,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职所必需的处置措施和处置工具,如设立过桥银行、实施股权债权减记或债转股、责令更换董监高、追回责任人员绩效薪酬等,并细化相关措施的条件和要求。三是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处置启动权或强建议权,推动问题银行依法及时进入接管、撤销、破产等处置程序,促进风险“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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