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24年9月25日,西宁市中院依法公开对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海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顾艳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以被告人顾艳华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顾艳华挪用公款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对其贪污、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担任局长17年
公开简历显示,顾艳华为汉族,出生于1961年10月,辽宁庄河人,大学学历,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顾艳华参加工作后在青海省马坊面粉厂担任过生产技术员、副科长和科长等,1994年调入青海省商业科学技术研究所担任副所长,此后曾任省贸易厅粮食业务处副处长、省第二面粉厂党委书记兼副厂长、丁香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务。1997年,顾艳华升任青海省贸易厅总经济师,2000年被任命为青海省粮食局副局长,2004年3月正式接任局长。
顾艳华担任青海省粮食局局长共计17年,期间他还任省发改委党组成员,直至2021年11月退休。2022年3月23日,青海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顾艳华被查。半年后,其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根据青海省纪委监委通报,顾艳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纪法底线失守,罔顾粮食安全,背弃职业操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规公款吃喝;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纵容默许下级单位违规设立“小金库”;生活上追求低级趣味,热衷于贪图享乐,借赌敛财。将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当成攫取私利的工具,靠粮吃粮,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个人决定将公款挪作他用。
2022年12月,青海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顾艳华违规接受宴请及旅游活动安排,违规公款吃喝问题。通报称,2013年至2021年,顾艳华长期接受多名私营企业主提供的高档宴请;2017年9月,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赴河南郑州,内蒙古呼和浩特、呼伦贝尔旅游;2013年至2015年,长期违规公款吃喝。同月,顾艳华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3项罪名被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顾艳华利用担任青海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3447万元;2008年至2021年,顾艳华利用担任青海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省级储备油承储指标获得、储备库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89万元;2012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顾艳华利用担任青海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200万元。
西宁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顾艳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单位及个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谋取个人利益,伙同他人挪用公款,数额特别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顾艳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顾艳华被判处无期徒刑,他也成为我国开展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3年来获刑最重的腐败官员。
此前在2010年前后,济南市粮食局原局长张大印、吉粮集团原董事长刘宪鲁、中储粮河南公司原董事长李长轩3人曾因贪腐数百万元至千万元不等,分别被判处过无期徒刑。近年来,获刑最重的是吉粮集团第二任董事长孟祥久,其于2020年9月因受贿超3200万元等4项罪名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
利用儿子“挂名”受贿
2021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2023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印发了《关于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3年来,上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局长张务锋,下至各地基层粮站库主任等,粮食购销领域一大批腐败官员被查处。
在青海省,随着顾艳华落马,青海省粮食局也有多名“硕鼠”被查处。2022年11月,青海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对中国纪检监察报介绍,顾艳华被查后4个月内,省粮食局原副局长张小娟、张柴斌、闵建平,储备管理处原处长郭亚辉等相继被查处。青海省粮食局下属粮食储备库中有玉树粮食储备库原主任尹学军、大通粮食储备库原主任雷春晓、果洛粮食储备库原主任贾瑞锋、西宁陶家寨粮食储备库原主任甘生智等被查。
2023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曝光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青年腐败案详情时指出,“粮食系统本就具有封闭性等特点,加之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领导干部决策权过大,极易将自己的私欲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滋生腐败,甚至上行下效形成‘抱团式‘腐败。”
青海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先前曾介绍,从该省查处的案件看,粮食的购销、储存和管理等环节存在挪用购粮款、收受贿赂、擅自出租出借仓储用房、编造虚假资料套取粮食补贴等问题较多。
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年先后发布两份判决书,披露了顾艳华等多名青海省粮食局高级官员集体受贿的情况。
《怡和祥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怡和祥云(北京)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行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至2019年,被告两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顾艳华、闵建平、郭亚辉等人行贿人民币及美金,折合人民币共计1702569.39元。
2015年11月,被告单位怡和科技公司违规挂靠华迪公司竞标青海省粮食局粮食信息智能化项目。评标过程中,时任青海省粮食局局长顾艳华利用职权向招标代理公司以及评标人员打招呼关照华迪公司,通过顾艳华的帮助,华迪公司以572万元中标,双方最终以5720万元的价格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2016年5月,为多争取国家粮食领域信息化建设财政补助资金,怡和科技公司与技术组组长郭亚辉在项目申报材料中编制了金额1.6亿余元的方案,其中存在部分虚增的建设内容。2016年8月,项目资金从合同价格5720万元成功增加至9000余万元。
2016年7月,为感谢顾艳华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以及进一步维护好与顾艳华的关系,被告单位怡和科技公司以向顾艳华之子顾兆奇“挂名”领取薪酬的方式,向顾艳华送出好处费。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怡和科技公司向顾兆奇发放工资、奖金、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共计57.234082万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怡和数据公司向顾兆奇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共计66428.57元。经查,顾兆奇实际未在怡和科技或怡和数据公司工作。
《田会杰行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11月,怡和科技公司为承揽到青海省粮食局智能信息化项目,经该公司股东商议,委托被告人田会杰利用自己的人脉在青海打点关系,并向田会杰支付项目中标的10%的居间费。被告人田会杰找到顾艳华请托其提供帮助,此后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先后4次向顾艳华给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人田会杰证实,青海省粮食局粮食信息智能化项目的预付款已经支付后,顾艳华对此事在电话里给其暗示过两次,其在家中分4次向顾艳华给予200万元现金,每次钱都是其放在顾艳华私家车的后排座椅上。
顾艳华在判决书中作证称,其听说当时负责青海省粮食局信息智能化项目的时任青海省粮食局副局长闵建平想让移动公司参与,意向性是移动公司。在开标之前,就安排时任粮食局纪委书记牛某去现场监督,确保评标人员不被更换,防止闵建平制造困难。
顾艳华收到200万元现金后,存放在办公室储物间内,2021年下半年,其以集资的名义把200万元钱交给了青海省江河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局主席乔某,并说是朋友手里的闲钱,约定按照年利率7%给予回报。
在这两份判决书中,怡和祥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怡和祥云(北京)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被法院认定犯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处罚金50万元和10万元,相关责任人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田会杰犯行贿罪,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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